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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与陈桂女、陶林忠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西民初字第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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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委托代理人:颜康。委托代理人:林忠华。被告:陈桂女。被告:陶林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罗忠

书记员:陈金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