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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姜志军与王改侠、甄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南民初字第4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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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姜志军。被告王改侠。被告甄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庆,职务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志军撤回对被告王改侠、被告甄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綦荣玲人民陪审员:王秀凌人民陪审员:范立云

书记员:王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