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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周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10)杭西刑初字第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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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006年8月9日因盗窃被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11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吕后旺

书记员:朱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