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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俞某、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杭西刑初字第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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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因本案于2010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因本案于2010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俞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两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0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0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未追回的赃款责令被告人俞某、徐某共同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吕后旺

书记员:朱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