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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玉杰与尹连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凤县法民初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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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玉杰。被告尹连成。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凤县平木镇水电站的拍卖价款中3000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梁怀玉审判员:邵玉君审判员:李婧雯

书记员:王利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