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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海军与刘子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县执字第000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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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海军。被执行人刘子涛。

申请执行人李海军与被执行人刘子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凤县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子涛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海军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子涛给付租赁费47640元、承担诉讼费495.5元、执行费614元,共计48749.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0日给付申请人10000元,11月26日给付申请人25000元,2013年12月14日给付申请人13135.5元(含诉讼费495.5元),共计48135.5元,并交纳执行费614元,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凤县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旭审判员:张晓斌审判员:邵玉君

书记员:王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