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琴。被执行人陈影。
申请执行人刘琴与被执行人陈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已执行回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影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琴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达海审判员:黄健雄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邢海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