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河南路**。负责人王健,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新福路** 法定代表人岳亚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仲裁字第4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宝鸡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宝鸡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不服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宝仲裁字第42号仲裁裁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宝仲撤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宝鸡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执行中查明:仲裁裁决书第一项双方继续履行《通信建设协议》,因楼顶平台产权系业主共有,业主不同意并阻止履行该协议,故本院无法强制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履行仲裁裁决第二、三项后终结本案执行。我院于2013年12月12日在被执行人宝鸡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上强制扣划了13068元,申请人也不再请求继续履行《通信建设协议》,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宝仲裁字第4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凤成审判员:宋少义审判员:赵二宝
书记员:卫广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