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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西省水资源研究所技术咨询部与路金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迎民执字第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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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水资源研究所技术咨询部,住所地太原市康乐街**。法定代表人邢肖鹏,经理。被执行人路金娜,女,汉族,1968年6月4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水资源研究所技术咨询部与路金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迎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晓东

书记员:张文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