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机关服务中心与黄超美、李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迎民执字第11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交通运输局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太原市青年路新南一条**。法定代表人曲金铃,主任。被执行人黄超美,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执行人李波,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无业,住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交通运输局机关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黄超美、李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迎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斌审判员:贾兴国审判员:梁悦

书记员:郝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