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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光大恒鑫旺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思执行字第3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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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法定代表人谭卫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光大恒鑫旺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祥福五里**** 法定代表人钟懿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助、吕菲菲,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厦门东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光大恒鑫旺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厦民终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5080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建发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共执行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0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