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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礼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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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法定代表人杨一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訾国栋,男。被告袁礼忠,男。委托代理人谭永贤,女。

本院认为,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08.5元,其余4908.5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逯涛

书记员:师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