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法定代表人杨一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訾国栋,男。被告袁礼忠,男。委托代理人谭永贤,女。
本院认为,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08.5元,其余4908.5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逯涛
书记员:师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