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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与中××工××司、中××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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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被告:中××工××司,

2F。法定代表人:杨××。被告:中××工××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中××工××司、中×× 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贤升

书记员:孔孜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