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被告:中××工××司,
2F。法定代表人:杨××。被告:中××工××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中××工××司、中×× 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贤升
书记员:孔孜孜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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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被告:中××工××司,
2F。法定代表人:杨××。被告:中××工××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中××工××司、中×× 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贤升
书记员:孔孜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