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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赵钧泽与朱浩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胶商初字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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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钧泽,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传森,男,198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浩楠,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钧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盛磊人民陪审员:宋加海

书记员:郭文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