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周凤燕、王书龙与王勇、周玲玲、车兆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桦民一初字第3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凤燕,女。原告:王书龙,男。被告:**,男。被告:周玲玲,女。被告:车兆秀,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凤燕、王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

审判员:李刚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