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凤燕,女。原告:王书龙,男。被告:**,男。被告:周玲玲,女。被告:车兆秀,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凤燕、王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
审判员:李刚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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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凤燕,女。原告:王书龙,男。被告:**,男。被告:周玲玲,女。被告:车兆秀,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凤燕、王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
审判员:李刚
书记员:李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