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浦江县鸿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人民
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黄遵洋,执行董事。被告楼文征,南街道浦南村后徐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鸿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楼文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浦江县鸿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合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洪秀珍审判员:倪如松审判员:郑向丽
代书记员:许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