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都某。被告:冯某甲。委托代理人:闵某某。
原告都某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锡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某、被告冯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都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冯某乙。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从女儿出生开始,因被告有重男轻女思想,原、被告开始产生矛盾,被告为打牌借口加班不回家,双方平时无话可说,也无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冯某甲辩称,被告没有重男轻女思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冯某乙。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从原、被告的女儿出生开始,双方因女儿问题及生活琐事开始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2010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某某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也没有正确处理好夫妻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只要双方都抱着积极的态度,正确对待家庭关系,相互间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都某提出的要求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1420元,由原告都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锡康
书记员:江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