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被告:卜某甲。
原告赵某为与被告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卢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1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卜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甚而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对家庭不关心,不尽家庭义务。至今,被告已有两年多未回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成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成人,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原告赵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一、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医学出生证明一份,用以证明生育女儿的事实。三、东阳市巍山镇上卜丙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已有两年多外出未归的事实。
被告卜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一审期间质证的权某。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具备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认证,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1月9日生育女儿卜某乙。婚初双方关系一般,农历2008年正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不跟原告和女儿联系,导致双方失和。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置办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赵某为与被告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卢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1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卜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甚而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对家庭不关心,不尽家庭义务。至今,被告已有两年多未回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成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成人,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原告赵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一、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医学出生证明一份,用以证明生育女儿的事实。三、东阳市巍山镇上卜丙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已有两年多外出未归的事实。被告卜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一审期间质证的权某。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具备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认证,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1月9日生育女儿卜某乙。婚初双方关系一般,农历2008年正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不跟原告和女儿联系,导致双方失和。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置办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但因婚前相处时间短,没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长期分居两地生活,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卜甲自农历2008年正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夫妻分居已满两年,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女儿卜某乙尚年幼,且被告常年在外打工,根据生活的实际情况,确定女儿由原告抚养成人更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女儿由其抚养成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支持;同时,被告依法负有抚养女儿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自2010年5月26日起按3688/年的标准计算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以一次性支付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对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卜某甲离婚。二、女儿卜某乙(2003年1月9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承担女儿抚养费用39032元,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赵某。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卢倩
代书记员: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