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被告:李某。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某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负担。
审判长:萧京人民陪审员:童政一人民陪审员:王亚然
书记员:任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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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被告:李某。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某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负担。
审判长:萧京人民陪审员:童政一人民陪审员:王亚然
书记员:任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