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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西民初字3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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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某。被告:李某。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某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负担。

审判长:萧京人民陪审员:童政一人民陪审员:王亚然

书记员:任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