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家军,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因本案于2009年12月8日被抓获,同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家军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兰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家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兰家军系入户盗窃,流窜作案。被告人兰家军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家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1年9月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兰家军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三千六百五十九元五角给失主谭朔;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二千一百元给失主肖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冯芳
书记员:徐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