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敏剑。被申请人:王敏斐,成年,农民。申请人王敏剑与被申请人王敏斐因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敏斐在爵溪街道一村(登记在户主王信祥名下)可领取的土地征用补偿费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2100元,并已提供担保。
冻结被申请人王敏斐在爵溪街道一村(登记在户主王信祥名下)可领取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21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敏
代书记员:黄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