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宋甲。被告:宋乙。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
本院在审理本案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承担。
代理审判员:祝令河
代书记员:林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