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乙丙,无业,住
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世通经贸苑7幢2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郑国明,衢州市石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建兵,驾驶员,住衢州市柯城区后溪乡后坞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乙丙与被告许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乙丙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乙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乙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郑乙丙承担。
审判员:祝志琴
书记员:王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