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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郑乙丙与许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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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乙丙,无业,住

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世通经贸苑7幢2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郑国明,衢州市石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建兵,驾驶员,住衢州市柯城区后溪乡后坞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乙丙与被告许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乙丙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乙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乙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郑乙丙承担。

审判员:祝志琴

书记员:王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