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飞,1966年1月11日出生,住衢州
市柯城区荷花西区57幢1单元101室。委托代理人:杨全明、马亮,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被告:余燕峰,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双港凯苑小区a幢三单元501室;被告:黄祥红,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安居小区68幢3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飞与被告余燕峰、黄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飞于2009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飞负担。
审判员:王成
书记员:石道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