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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黄诚与张建华、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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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诚,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荷

花新村开发4幢东单元103室。委托代理人:刘银志,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银桂小区49幢1单元301室。被告:程小玲,银桂小区49幢1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诚与被告张建华、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诚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吴雯雯

书记员:徐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