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姚锡祥与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衢柯商初字第110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姚锡祥,农民,

州市航埠镇孙家村。被告:葛辉,居民,州市兴华苑2幢1单元302室。原告姚锡祥为与被告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姚锡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姚锡祥起诉称:2008年2月5日,被告因经营之需到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由其向原告出具欠条。2008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约定在月底归还借款5000元,余款5000元在年底还清。原告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和保证书。

被告葛辉未提供答辩,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核实,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和合

法性,可以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院已确认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2月5日,被告因经营之需到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由其向原告出具欠条。2008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约定在月底归还借款5000元,余款在年底还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出借款项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支付被告借款,现还款期限已至,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葛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由此产不利于己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姚锡祥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由被告葛辉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建

书记员:叶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