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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0

蔡美红、张仁化与蔡美红、张仁化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0)浙温民抗字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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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蔡美红。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仁化。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院长崔盛钢

书记员:戴华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