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蔡美红。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仁化。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院长崔盛钢
书记员:戴华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民事 · 再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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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蔡美红。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仁化。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院长崔盛钢
书记员:戴华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