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乙。
本案按上诉人曹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564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奕审判员:袁正茂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韩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