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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曹甲为与被上诉人于××、曹乙民间借贷纠纷一、于××与曹甲、曹乙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杭商终字第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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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乙。

本案按上诉人曹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564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奕审判员:袁正茂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韩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