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敏红,身份证
号码3305211966912140528,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祥和小区15幢305室。被告王再华,身份证号码330521196207143811,家住德清县新安镇下舍舍西村南戗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红与被告王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1250元,由原告张敏红负担。
审判员:杨新良
代书记员:顾美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