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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张敏红与王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湖德新商初字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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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敏红,身份证

号码3305211966912140528,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祥和小区15幢305室。被告王再华,身份证号码330521196207143811,家住德清县新安镇下舍舍西村南戗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红与被告王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1250元,由原告张敏红负担。

审判员:杨新良

代书记员:顾美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