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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章民峰与沈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湖德商初字第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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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章民峰,身份证号

码33050119820110943x,家住德清县乾元镇乾兴社区城南95号401室。委托代理人张珉、张书敏,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宝祥,××052××198101060016,家住安吉县递铺镇吉庆桥村河池坛自然村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民峰与被告沈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章民峰负担。

审判员:林晓阳

代书记员:潘丽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