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妙春,
95212261811,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塘西镇一小区67号。被告孙洪杰,910127613,汉族,住德清县乾元镇丁山横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妙春与被告孙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何建海
书记员:鲍静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