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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泮崇勇与项子青、王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仙商初字第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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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泮崇勇,

汉族,住仙居县城区拱辰新村1巷7-5号。被告:项子青,1968年12月26日,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下王村。被告:王美珍,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泮崇勇与被告项子青、王美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泮崇勇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泮崇勇以已与债务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泮崇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泮崇勇负担

审判员:崔明

代理书记员:吕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