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海军,
下各一村大菜园22号。被告:金华锋,成年,仙居县城区永安街41号。被告:金华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军与被告金华锋、金华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军于2009年6月23日以与被告金华锋、金华明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海军以与被告金华锋、金华明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徐海军负担。
审判员:张福弟
代理书记员:吕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