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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吴×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台仙商初字第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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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吴××。

原告吴×为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5日立案受理,由本院审判员泮茂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其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原告吴×诉称,2007年2月18日,被告吴××向原告吴× 借去人民币伍万元,约定月息2%。2007年3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去人民币叁万元,未约定利息。被告向原告二次共借去人民币捌万元。有被告吴××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二份为证。2007年12月,原告家庭急需用钱,向被告提出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要求,被告以无钱归还为由长期拖欠。2008年,被告分两次付给原告利息5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本金和利息共计101600元。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吴××给付原告吴×贷款本金80000元,利息21600元,合计101600元,判令被告从立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30000元月息1%至本金归还为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为此,原告提供《借条》原件两份,用以证明上述事实。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证

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被告因经商缺资分两次向原告借去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两份。其中5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3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两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于2008年分两次支付原告利息共5000元,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付。

原告吴×为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

9年5月5日立案受理,由本院审判员:泮茂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