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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杨××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台仙商初字第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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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被告:沈××。

原告杨××与被告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06年初,被告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之后被告归还原告3000元,尚欠原告7000元本金及利息。2007年2月10日,被告沈××再次向原告借款,双方结算后,被告沈××共向原告借去本金10000元,约定月息按一分计算,有被告出具《借条》为据。借款后被告沈××就去向不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

被告沈××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沈× ×作为借款人,依法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沈××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 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

审判长:朱健人民陪审员:朱胜利人民陪审员:王天宋

代理书记员:杨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