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洪斌,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
乌市稠江街道杨三村。被告傅国强,经商,住义乌市香港城5区7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洪斌诉被告傅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洪斌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原告龚洪斌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晓勤
代书记员:楼晓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