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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胡江讳与傅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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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江讳,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后

宅街道洪华村3组。被告:傅娟娟,街道前黄宅村白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江讳与被告傅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江讳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叶飞

代书记员:朱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