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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傅元海与金庆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虞商初字第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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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傅元海,

市百官街道人民路328号401室,身份代码330682196407300015。被告:金庆标,市曹娥街道下沙村塘外4号,身份代码330622197308270015。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傅元海与被告金庆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海庆

书记员:夏玲玲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