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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钟志华与孙佳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虞商初字第1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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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钟志华,

22196204258631,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汤浦镇长山新村水坑口9号。被告孙佳裕,0622196504158210,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汤浦镇霞里村霞齐2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志华诉被告孙佳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森

书记员: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