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李思考与吴尊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西民初字第32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思考。委托代理人崔春杰。被告吴尊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思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保全费1145元,速递费60元,合计260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玉江审判员:郑华国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倪翠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