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思考。委托代理人崔春杰。被告吴尊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思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保全费1145元,速递费60元,合计260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玉江审判员:郑华国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倪翠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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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思考。委托代理人崔春杰。被告吴尊大。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思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保全费1145元,速递费60元,合计260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玉江审判员:郑华国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倪翠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