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春开。委托代理人张瑞华。被告莱西市店埠镇良种厂。被告莱西市店埠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隋庆九。委托代理人张军月。委托代理人王兵。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春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速递费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倪翠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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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春开。委托代理人张瑞华。被告莱西市店埠镇良种厂。被告莱西市店埠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隋庆九。委托代理人张军月。委托代理人王兵。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春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速递费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倪翠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