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美令。被告王耀军。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美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速递费60元,共计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玉江审判员:李娟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倪翠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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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美令。被告王耀军。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美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速递费60元,共计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玉江审判员:李娟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倪翠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