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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张美令与王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西民初字第2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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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美令。被告王耀军。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美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速递费60元,共计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玉江审判员:李娟审判员:李妍

书记员:倪翠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