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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红云与张连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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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红云,女,194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连云,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3)西民初字第158号]一案,判决被执行人李红云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连云案款1002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在(2013)西执字第1646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李红云给付被执行人张连云案款57522.41元。经双方同意,两案抵顶,申请执行人给付被执行人案款47450元,其他互不追究,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任永谦

书记员:姜俊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