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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戴某与方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象民初字第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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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戴某。法定代理人:石亚云。委托代理人:郑月芹,象山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磊,居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长:陶振明审判员:戴鸣审判员:白锡茂

代书记员:夏时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