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法定代理人:石亚云。委托代理人:郑月芹,象山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磊,居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长:陶振明审判员:戴鸣审判员:白锡茂
代书记员:夏时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