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海明,农民。被告林海乾,农民。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6号。法定代表人柳艺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立国
书记员:毛亮(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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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海明,农民。被告林海乾,农民。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6号。法定代表人柳艺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立国
书记员:毛亮(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