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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陈海明与林海乾、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迁民初字第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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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海明,农民。被告林海乾,农民。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6号。法定代表人柳艺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江,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立国

书记员:毛亮(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