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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孟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菏开刑初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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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市民。2009年10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刑诉(20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孟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仵新忠

书记员:石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