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单县。2009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任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庭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高巧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