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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莲民一初字第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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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某某。法定代理人吕某。委托代理人陈磊,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审判员:郭蓉英

书记员:贾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