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联合,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生。被告段利云,女,汉族,1968年4月5日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联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董联合承担。
代理审判员:余卓君
书记员: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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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联合,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生。被告段利云,女,汉族,1968年4月5日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联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董联合承担。
代理审判员:余卓君
书记员:于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