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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董联合诉段利云追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咸秦民初字第0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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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董联合,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生。被告段利云,女,汉族,1968年4月5日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联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董联合承担。

代理审判员:余卓君

书记员: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