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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豆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丰民初字第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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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法定代理人丁某,农民。被告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亚,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果兴

书记员:秦冀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