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法定代理人丁某,农民。被告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亚,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果兴
书记员:秦冀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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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法定代理人丁某,农民。被告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亚,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果兴
书记员:秦冀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